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
  作為改革開放以來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,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治政內涵的豐富和對法治社會的註解,凸現了法治在治政中的主導地位,這正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最需要跟進的一步。
  為期4天的十八屆四中全會23日在北京閉幕。全會聽取和討論了習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報告,審議通過了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。全會通過構建五大體系、設立六項重大任務等一系列頂層設計,為“法治中國”的建設勾勒了具體藍圖。
  首先,是加強了憲法實施。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,是一切法律活動的基礎。全會提出,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,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。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,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,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。凸現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,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。現實中,立法質量不高,關門立法、基於部門利益立法並非鮮見。這既影響了法律應有的公平公正性,也不利於法治意識的普遍養成。強調憲法的最高地位,既為提高立法質量設定了標準,也為建立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、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、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、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提供了基本依據。
  其次,是進一步優化了依法行政的制度環境。全會提出,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、權責法定、執法嚴明、公開公正、廉潔高效、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。為此要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,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,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,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等等。對內完善權力運行機制,對外引入參與決策和參與監督的力量,其目標不僅是要將權力關進籠子,更是為打造法治政府提供了操作路徑。由此,已經實施多年的行政體制改革不僅獲得了新的改革動能,而且方向更加明確。
  第三,劃清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邊界。過去在司法實踐中,不乏權力過度干預司法的先例,“權大於法”還是“法大於權”的質問時常可聞。全會提出,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,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、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,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。對司法獨立性的強調,為下一步司法體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礎。
  第四,對司法制度進行了結構性優化。全會提出,優化司法職權配置,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,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,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。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司法機構,對於警權、檢察權和審判權之間的平衡,解決現實當中存在的地方干預司法問題意義重大。其作用不僅在於保證司法的公平公正,也有利於構建統一的、跨區域的市場環境,從中可以獲得司法制度優化帶來的經濟紅利。
  第五,提出了培養普遍的法治意識的具體方法。依法治國,不僅需要上層建築的改進,還需要所有社會成員遵守法治的自覺意識為基本。全會提出,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”。為此,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,支持各類社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,同時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、利益表達機制、協商溝通機制、救濟救助機制,暢通群眾利益協調、權益保障法律渠道。法律不是高高在上,而須立足於民眾當中,這對於缺乏法治傳統的社會來說,確是培養法律意識的應有路徑。
  作為改革開放以來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,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治政內涵的豐富和對法治社會的註解,凸現了法治在治政中的主導地位,這正是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最需要跟進的一步。
  相關報道見A03-A13版  (原標題:四中全會公報的五大亮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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